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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

日期:2013-08-13 00:15:42   发布人:管理员   审核人:   点击:

案例1

孙志刚案件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

   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当时他穿着什么样的衣服,事后已无处查实,因而也无法判断警察拦住他,是否因为“他不修边幅”。

孙志刚并不知道,此时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的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当天下午,天河公安分局刚开了动员大会。值得一提的是,那时也正值广州市“两会”前夕。

由于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孙志刚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当晚,将近110人先后被带进这个派出所,其中30多人被收容。

6月9日的判决中,18名被告一人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大约100年。其他的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志刚事件负有责任,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孙志刚家属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是赔偿、处分和判决,也不完全能解答最重要的答案:孙志刚为何而死?谁该为此负责?孙志刚之死,到底是因人性之恶,还是因制度之祸?

4月25日之前,孙志刚的亲人已在广州奔走了30多天,找了几十个部门,但没有人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为何而死,谁又该为此负责。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就此提出疑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做出批示。

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全部18名涉案者被抓获归案。

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庭审当天的气氛相当紧张——经过挑选的旁听者必须通过两次安检和五次验证方得入内。

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大约100年。

耐人寻味的是,开庭前一天还发生了另外两件事。6月4日,广州市政府宣布:23名政府官员因对孙志刚事件负有责任而受到从撤职到记过的处分。同一天,一笔赔款进入了孙志刚家属的账号——通过9轮谈判,广州市的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卫生局与孙志刚家属签署了国家赔偿调解协议。

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如果系政府全责,最高可获得24.8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据记者多方查证,孙志刚家属所获的赔偿几倍于此,而且这笔赔偿被要求必须在开庭前到位。

然而,巨款并不能够完全补偿一位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及其家人的丧子之痛。孙志刚的母亲至今仍相信着别人担心她悲伤过度而告诉她的另一种“事实”,她的儿子是死于“非典”,是死于天灾而非人祸。

而赔偿、处分和判决,也不能完全解答最重要的答案:孙志刚为何而死?谁该为此负责?孙志刚之死,到底是因人性之恶,还是因制度之缺?

美国波士顿的犹太大屠杀遇难者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德国新教牧师的名言:“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的确,只要社会迫害横行,一个人如果坐视他人被迫害而无动于衷,那么,他迟早可能也难免受到迫害。而如果在迫害与被迫害之间没有第三种选择,那么肯定就有人或主动或被动地选择迫害,通过加入迫害者队伍,成为一名迫害者来获得哪怕是暂时避免被迫害的命运。一个人如果不想被害,就要动手害人,或者在被害的同时也必须害人,这是最严重的恐怖,是恐怖的根源!

孙志刚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沈岿等5位法律学者,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就孙志刚案成立特别调查组,同时对收容遣送制度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在这5位法律学者之前,还有许志永、俞江、滕彪等3位青年法学博士在5月16日,因为孙志刚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1982年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审查。

在这份建议书中,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博士)等3位博士提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相抵触,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这项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在采访中,许志永一再向记者强调,他们的这份建议书并不是一份传统意义上的上书。他们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

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思考讨论

1、“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政府行为中如何体现?

2.如何评价国务院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3.如何认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案例2

如此交通管理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思考讨论

请谈谈你对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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