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之前,国务院分别于1981年7月、1982年三月和1983年2月批准了沙市、常州和重庆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
1984年4月16—2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在常州召开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沙市、常州、重庆等城市的实践表明,搞好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对于推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改革形势的需要,会议提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的步伐,简政放权、搞活企业,开放市场、搞活流通。探索城市新的计划管理体制,完善市领导县的新体制,增加一批改革试点城市等项措施和建议。
5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在武汉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行计划单列。批复指出,“武汉市是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经济中心,计划单列和搞好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改革方案上报中央、国务院审批。
7月11日、13日,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出批文,同意在沈阳和南京、大连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并赋予沈阳、大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计划单列。
10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的报告,同意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恢复计划单列,并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必须按照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利于更好地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决定》阐明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许多问题上,特别是在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这些重大问题上,冲破“左”的思想束缚,澄清了在许多人中间存在的模糊认识。《决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提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把经济真正搞活,促使各个企业提高效率,灵活经营,灵敏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而这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所不能做到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对开展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全面改革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部署,此后,改革逐步从农村到城市,从政治、经济到各项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