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修改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全面修宪和部分修宪。全面修宪即在不改变国家的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从头到尾或对大部分内容(包括结构)进行整体修订并重新颁布。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法的整体修改。部分修宪是指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或补充。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对现行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运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通过17条修正案把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在于: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此外,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修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三个修正案及时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成果,丰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和根本原则的内涵,实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统一,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奠定了根本的法制基础。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进一步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在公有制经济的建设上也有所发展。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