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29 08: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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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后到1986年的中国社会,保持着一次分配定终身的用工制度,然而这种劳动制度存在的“终身制”、“铁饭碗”、“大锅饭”弊端逐渐让企业失去了活力。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统得太死。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让厂长的自主权力非常小,不要说开除违犯纪律的职工,厂长就连扣罚工资奖金的权力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严重挫伤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因为无权开除职工,企业职工管理很困难。“大锅饭”、“铁交椅”也使厂长根本不用操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时候,企业连修一所公厕都必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因为“企业没有资金”。工人的生产积极性被挫伤,企业的活力被削弱。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劳动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1986年,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也将由国务院审定后发布施行。198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发展。实施上述各项暂行规定,是我国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几项暂行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消除现行劳动制度中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能进不能出的弊端,逐步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以利于激励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改进企业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生产的发展。
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同时进行的还有分配制度改革。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通过落实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试验。其中包括企业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按比例浮动;国家对企业工资进行分级管理;对工资、奖金突破限额的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等等。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对于克服“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的弊端,起了积极作用。
从1986年10月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收新工人全部实行合同制。合同制改革在理解与不理解中,走上了历史舞台,劳动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和政策范围内,对于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再作统一规定。并要求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要研究改进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解决“鞭打快牛”的问题。
“铁饭碗”、“大锅饭”、“铁交椅”被称为“三铁”,是束缚企业活力的三项制度。随着“铁饭碗”被打破,其他的两个方面也逐渐被打破,企业自主权越来越大,企业的活力得到了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