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被列为社会层面位居第一的价值观。如何理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自由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有何价值与意义?“美式自由”真的是所谓“普世价值”吗?我们今天如何实现和维护自身的自由权利?回答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增强社会主义自由观自信,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思想氛围。
自由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古今中外的思想家笔下,自由被赋予了多种多样的定义和阐释。这里,我们想立足于现实与实际,考察一下自由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内涵。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在社会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宪法条文所体现的理念和精神,代表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我国宪法关于自由权利的规定很多,如: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四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七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第四十九条)等等。
我国宪法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上述规定,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这一范畴的基本内涵。它表明:在当代中国社会,自由乃是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价值标准;其核心含义,是公民个人、集体、不同民族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思想和行动不受他人或者社会限制的权利。这种自由具有广泛性,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具有丰富性,既包括思想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又包括行动自由,如人身、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经营、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开展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我国宪法、法律乃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论述与设想,始终贯穿着“自由”这一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恩格斯曾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是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伟大事业,“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还用“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概念,来描述他们心目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恩格斯设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个社会,将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教育和科学水平极大提高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乃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奋斗目标和基本价值取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了这一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我们党领导人民90余年的奋斗与实践,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是一以贯之的鲜明主题。我国宪法关于自由广泛而丰富的规定,从根本法律和基本制度的层面集中体现了这一点。
自由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活力源泉
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党的十七大报告以充满激情的笔调写道: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改革大开放,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使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从高度集中到充满活力,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这一伟大历史转折的背后,涌动着自由的思想源泉。
自由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活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经济不断焕发生机活力、持续高速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被国际社会誉为“中国奇迹”。“中国奇迹”的诞生,与自由而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密不可分: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实践的不断推进,目的就在于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领域干预过多的局面,进一步增强市场的“自由度”,让市场主体充分享有参与、竞争、经营的自主和自由;就在于克服计划、指令、管制过多、过死的现象,让劳动力、土地、信息等生产要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流动,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我们注重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目的也是为了克服市场经济自发发展出现的局部无序状况,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自由与有序之间找到最佳平衡。
自由使当代中国社会变得丰富多彩。“多样化”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鲜明特征:在社会经济成分上,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百花齐放”;在社会组织形式上,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学联、文联、作协、科协、记协等人民团体和传统群众组织继续发展壮大,志愿者协会、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等新社会组织风起云涌;在社会利益关系上,农业家庭承包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多种利益主体相互协作与竞争;在就业方式上,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存在;在分配方式上,按劳分配仍然是主体,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也可以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社会群体类型上,除了传统的工、农、兵、学、商,又出现了农民工、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众多新社会群体。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就业和分配方式、群体类型等的多样化,必然以自由包容的社会意识、社会制度和社会氛围为依托与保障。它表明:尊重人的个性、多样化选择与自由发展权利,不但已成为社会成员的共识,而且已成为我国社会制度建构的一个基本理念。
自由“催化”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改革创新是当代中国精神的显著标志,贯穿于改革开放的整体进程和各个环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铁饭碗”与“大锅饭”的打破、对外开放之门的开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全面深化改革的启动……一系列“试水”之行、“破冰”之举,都离不开一股子闯呀、冒呀的精神,离不开过险滩、趟深水、突破利益固化樊篱的改革勇气,离不开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和思路。改革创新以解放思想为前提,集中体现为“三个解放”,即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我们的思想认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而解除思想认识的束缚与桎梏,实际上就是恢复思想的自由本性,使思想之翼获得自由翱翔的广阔空间。
在比较辨析中坚定社会主义自由观自信
有比较才有鉴别。在国际范围内两种意识形态、两种价值观交锋的大背景下进行比较和辨析,我们对社会主义自由观的认识就会更深入,对资本主义自由观的面目就会看得更清楚。
资本主义自由观的主流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它主张个人自由第一,国家和社会应该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服务;当自身及家庭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时,个人甚至可以牺牲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会主义自由观以集体主义为基础和内核,强调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辩证统一。一方面,社会主义自由观并不否定个人自由,相反,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享有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广泛的自由;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自由观认为,个人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至高无上的,当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与社会自由、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应站在社会和大多数人的立场上做出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自觉主动地维护大多数人、全社会的自由和利益。
美国自诩为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领袖,宣称“美式自由”就是所谓“普世价值”。事实果真如此吗?显然不是。只需通过“棱镜门”事件这一个案,就可以看透“美式自由”的虚伪性。美国国家安全局自2007年起,就针对美国民众实施了代号为“棱镜”的绝密电子监控计划。监控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电话、手机短信、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等。在“棱镜”中,普通美国民众难有个人隐私可言。这一计划的实施还超出了美国本土,扩展到全球。从欧洲到拉美,从美国的传统盟友到其新合作伙伴,从国家元首通话到日常会议记录,其监控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引起全世界震惊。
为中国社会更加自由和谐而共同努力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一个美好的社会蓝图。经过90余年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懈奋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已为达到这一崇高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我们已为实现这一美好蓝图明确了科学路径。
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社会经济基础的不断夯实。因此,建设一个更加自由和谐的中国社会,第一要务在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物质条件、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自由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都有具体表征和具体要求,如经济领域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政治领域公民顺畅表达诉求、参政议政,文艺领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社会领域公共服务健全、阶层流动渠道畅通,等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自由要取得现实效应,关键在于落实和践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主义自由做了科学完备的规定,依法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和惩处,就成为下一步需要着重加强的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无疑应在这些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
建设一个更加自由和谐的中国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受益者,同时也都是建设者。成为一名合格的建设者,认识和处理好三种关系至关重要。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诚然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争取和维护自身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维护他人与社会自由的义务。因此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这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是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同时也为法律所限定与规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是人们行使自由权利的底线。三是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自由作为价值观念固然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所决定,但它同时对后者有着强大的反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后者、引领后者的发展方向。孔子厄于陈蔡之间,断粮七日而弦歌不绝;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是这种超越性和引领性的典型表述和体现。因此,在建设自由和谐社会的问题上,我们并无需讳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无需讳言相关“硬件”和“软件”的不完善,但也无需因此而无所作为、怨天尤人。精神上的适度超越、认识上的合理前瞻,将引领我们的建设实践不断迈上新台阶、开辟新境界。
(来源:《红旗文稿》2015/21 作者:彭国华 《人民日报》社理论部高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