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战略任务,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的认识和要求从局部走向了系统。
社会治理的理念和目标
《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理念和目标,这就是: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这一理念和目标,实质是坚持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统一,坚持促进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体现了在发展中保持和谐与在和谐中推进发展的辩证统一,对克服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倾向具有积极意义,是一种积极的发展观、和谐观。
一个社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取决于是否具有良好的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动力机制,用以释放社会发展的能量;平衡机制,用以保持社会发展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和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否有序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键要看这两种机制能否有机配合、有效发挥作用。没有动力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会失去活力,无法保持发展进步;没有平衡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会因失去和谐而无法保持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要建设既充满社会发展活力又保持社会和谐,既使社会安定有序又使人民安居乐业的平安中国。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群众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调解利益格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
党和国家在社会治理上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时代和实践发展对社会治理又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比之下,我们的社会治理还跟不上这种要求,必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转变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决定》强调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意味着许多重要变化。
一是社会治理主体趋向多元。过去政府一元主体变成党委、政府、社会各方、公民多个治理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这就要逐步培育和完善社会组织,使之具有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用法律和道德对其进行约束,提高其自治和自律能力。要培育公民意识,使公民具有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组织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治理。还要转变政府治理观念,发挥政府治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主导作用,同时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政府的观念。
二是社会治理立足点趋向人民群众。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治理的突破口,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治理新局面。
三是社会治理特征趋向平等。在传统管理中,政府是主体,社会是客体,二者是主从关系、主动被动关系。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政府与社会是主体与主体的现代平等关系。
四是社会治理手段趋向系统。传统的权力管制转变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治理社会;传统的自上而下管制变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力求使渠道、信息更通畅。
五是社会治理方式趋向科学。运用法治与道德、制度化与人性化、效率与程序、协商与互律相统一的方式治理社会。
六是社会治理思维趋向清晰。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把治理纳入法治框架。注重运用哲学的“极限思维”,使各个治理主体有其职能边界、范围。这里所说的极限思维,就是既要考虑“力所能及”,又要考虑“力不能及”,把握好“度的边界”。超越了“度的边界”,就是大包大揽,做力不能及又越位的事;达不到“度的边界”,就是没有去做力所能及的事,就是缺位,未尽职尽责。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这里涉及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有了较快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发育不成熟,行政色彩浓厚;组成结构不合理;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活力,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多管齐下。
第一,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现代社会,政府本质上属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其掌握的权力、资源、政策都具有公共性质,因此政府应为社会提供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社会组织从对政府的过度依附中相对独立出来,成为具有相对平等地位的社会治理的一个主体,做适合由社会组织来做的事,如提供一些公共服务和解决某些事项。根据我国实际,可把一些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相对独立出来。正如《决定》所讲,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
第二,运用定位分析方法,确定社会组织的方位、权责和运作方式。定位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定位、定标、定法”。定位,即厘定社会组织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位置、空间和范围。定标,即在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关系中,确定社会组织的权责和职能。在这种关系中,社会组织可在表达诉求、规范行为、服务社会、社会监督和配合政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定法,即确立社会组织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运作方式,实行依法自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强调社会组织的依法自立、自律和自治。显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关键是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其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因为一些社会组织在制度上还不够健全,治理素质不够高,行为也不够规范,需要进行引导。
创新化解矛盾体制
当前,我国各个领域的矛盾集中凸显,有些矛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有的矛盾甚至进一步激化。究其原因,在于一些人不敢担当,遇到矛盾和问题绕道走;在于化解矛盾的办法不当,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在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不健全。《决定》强调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需要健全五大机制:一是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机制上保证科学决策,防止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种种社会矛盾,进而产生社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即诉求表达机制。主观上,对诉求表达不合理者,要进行心理干预;客观上,对诉求表达合理合法者,要尊重和保护群众权益,积极畅通表达诉求、矛盾调解处理和权益保障渠道,避免因表达诉求渠道不通畅而使人民群众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进而产生社会矛盾。这一机制的目的,就是使问题能反映、矛盾能解决、权益有保障。三是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它要求第一时间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积累矛盾。因此需要对目前的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四是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它要求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用综合调解方式调解处理并化解矛盾。五是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它要求基于公平正义,对由不当甚至违法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案件进行公正审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五种机制,构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整体框架。它要求我们在决策、权益保障、诉求表达、化解矛盾方式、案件审理等重要环节上,以健全的机制有效化解矛盾。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我国正在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种调整必然导致利益格局的变化,引起利益关系的调整,从而发生利益冲突,出现较高风险。这种冲突和风险,就国际来讲,有国际安全问题;就国内来讲,有国内安全问题;就社会来讲,有公共安全问题;就个人来讲,有个人安全问题。这就需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安全,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需求和基本保障。现在,人们的安全感普遍下降,尤其是对于食品药品、生产、社会、网络等方面的不安全问题反映强烈,这对公共安全提出了很高要求。妥善应对各种安全问题,需要树立系统思维和整合思维。系统思维,要求全方位建立公共安全体系。如《决定》所讲,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安全防控体系。其中的网络安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整合思维,就是《决定》所提出的,设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公共安全制度,进行体制改革,从组织机构、制度和体制上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确保国家安全及其他安全。
(来源:《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12日 01 版 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执笔:韩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