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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刻不容缓

日期:2013-11-29 10:11:03   发布人:管理员   审核人:   点击:

原文摘要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我国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和同步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也是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查看原文>>

  一、加快构建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改革35年来,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粮食产量翻了近一番,各类农产品成倍增加,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新的矛盾和挑战。从农业经营体制的角度看,当前迫切需要回答的两大问题是将来“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

  “谁来种地”的问题

  据测算,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有2.79亿人,按18亿亩总耕地面积来算,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占有6.5亩耕地。这一数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地少人多的总体特征并没有根本改变。当然,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必然改变农业人口众多的状况,而且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在很大程度上也减少了农业劳动用工。统计显示,去年我国耕种收3个环节的农业机械化水平达到53.5%,创历史最高纪录。目前我国约有2.5亿农民外出打工,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土地,以老人和妇女为主的留守队伍在务农人口中所占比例增高,加上新生代农民工“跳出农门”的愿望日益强烈,“谁来种地”的隐忧由此而来。详细>>

  “怎么种地”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开始成为我们努力的重点。近几年,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相应提高,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逐渐开始发挥作用。不过,整体上看,目前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还明显偏低,与现代农业和农业新形势的要求相差较远。详细>>


  二、在保障承包农户土地财产权利基础上促进土地流转

  “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这是社会早已达成的共识。也只有真正减少了农民,才能为破解将来“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问题创造必要条件。但减少农民至少涉及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农业人口的城镇化,二是承包农户对土地的财产权利。

  切实有效推动城乡均衡发展

  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这就需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不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其二,各地要加快制定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在基础设施的一体化、产业布局的一体化、市场体系的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和社会管理的一体化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其三,各地要不断破解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大的民生问题。详细>>

  明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有加重趋势。农民权益易被侵犯,根本原因是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还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善,农民对承包地的处分权有限;征地范围过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偏低,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不完整。赋予农民更加完整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是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最重大的政策课题。要立足现实,尊重历史,正视未来,界定、确保、扩大农村土地拥有者的权利,赋予农民更加多的土地权利,包括排他的使用权、独享的收益权及充分的处分权,确保农村和城市土地拥有者的权利一致。详细>>

  处理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的关系

  习近平强调,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要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现代农业的基础条件是适度规模经营,关键是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建立既鼓励土地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又保证农民的既得利益,还能使政府有效实施监管的一套机制。一方面,通过强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使承包者获得长期稳定的财产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放活经营权,使稀缺的农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流转,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兼顾对农地流转用途的监管。详细>>


  三、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推进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党的农村政策始终强调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耕地经营规模的选择,必须从当地的实际状况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出发,既要考虑当地农业资源禀赋的状况,又要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的转移程度,还要考虑农业资源分配对社会公平的影响。我国人多地少,不具备新大陆国家(南、北美洲和大洋洲)可以普遍发展大规模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而改变“半城镇化”现象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多数有外出就业人员的农民家庭在短期内还不可能放弃对耕地的经营。正是在这样的复杂背景下,推进我国现阶段的耕地规模经营,就特别要注意把握好规模的适度。

  推进耕地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经营+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将成为未来农业生产的重要形式,通过社会化服务来解决农业生产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要特别关注农业规模经营问题。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二、三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阶段相吻合,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相协调。发展规模经营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创新性制度安排,使农户拥有的承包权最大程度地获得财产收益,使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详细>>

  探索专业化经营之路

  就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本身说,重点要完成好两个方面的变革任务。一方面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升农业的效率和水平,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则是在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的同时,加快农民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农民就业职业化和农村产业多元化,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和立体配置,深化农村产业循环式开发和绿色发展,大幅度提高农村经济的总体增值能力和创造水平。详细>>


  四、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很大,其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差异很大,农业经营者生产的农产品又各不相同。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带动下,农业劳动力正在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因此,在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农业必然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演绎出多种多样的具体经营形式。

  认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

  从我国农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家庭经营既适合分散经营,30多年来农业发展的巨大成就、粮食九连增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建的;也适合日益扩大、延展、推广的农业规模经营,这些年越来越多的专业种植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不仅在更大程度上提供了越来越充裕的农产品供给,也更好地保证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经营体系。尤为重要的是,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改变,目前城镇化率虽然超过50%,农村人口仍然高达数亿,农业家庭经营既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详细>>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业发展支点,推进山东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必然要求。未来的山东农业,需要更多、更强、更具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发展规模大户,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二、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产业化。三、发展农民合作社,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合作化。四、培育新型农民,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职业化。五、健全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详细>>

  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发展

  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并不是从头开始,也不是推倒重来,更不是把家庭经营“挤出”农田,其实是经营形式的创新,通过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加快成长壮大,尽快构建起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体来看,目前分散经营的农户由于地块狭小、劳动力与劳动技能相对缺乏、个人种植效益相对较低,要创造条件鼓励土地向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必须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利益,不可“一刀切”甚至“运动式”发展;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带领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形成有规模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同时,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在“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产业化链条中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详细>>

   构建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原则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一项充满制度风险的历史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农业发展仍然处于变数较多、不确定性很大的转型期,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不断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详细>>

(来源:《求是》导读2013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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