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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五反运动

日期:2014-05-08 10:21:05   发布人:管理员   审核人:   点击:

三反运动是指解放初期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内部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

 

1951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根据同年秋季全国工农业战线开展的爱国增产运动中揭发出的大量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向全党指出: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的贪污行为,注意发现、揭发和惩处。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作为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这一中心任务的重大措施,要求普遍地检查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12月8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此后,一个全国规模的“三反”运动普遍地开展起来。

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立即限期发动群众开展“三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各单位限期发动群众开展斗争。1月5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第三十四次常委会上作了《“三反”运动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讲话,号召全国工商界积极参加“三反”运动。在“三反”运动中,一些单位揭发出私人工商业者的贪污、行贿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为此,中共中央于1月5日发出了《关于在“三反”斗争中惩办犯法的私人工商业者和坚决击退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指示》。3月11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3月28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文件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规定了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办法。

在运动中,各地揭露了一批严重的贪污盗窃案件,并先后召开了坦白检举大会或公审大会,对于严重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最典型的例子是依法判处大贪污犯、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和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死刑。1952年4月,“三反”运动进入核实定案处理阶段,中共中央相继发出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决定》。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关于“严肃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般从宽,恶劣从严”等方针和政策,对于在运动中揭发出来的犯有贪污、浪费错误的人员,分别作出不同处理。运动高潮期间,一些地区和单位曾发生逼供信的现象,误伤了好人,犯了扩大化的错误。这些问题在甄别定案时基本上得到了纠正。

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关于结束“三反”的报告,“三反”运动宣告结束。“三反”运动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严重斗争,这场运动的胜利,有力地抵制了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革命队伍的腐蚀,清除了干部队伍中的蜕化变质分子,教育和挽救了一批干部,提高了干部和广大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增强了对资产阶级腐蚀的抵抗力,并在社会上树立了廉洁朴素的社会风尚。

五反运动

在“三反”运动中,又暴露出大量的贪污盗窃与社会上不法资本家的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毒”行为密切相联,要彻底铲除“三害”,就必须反掉“五毒”。为此,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向违法资本家开展一场大规模的“五反”运动。2月上旬,“五反”运动从各大城市开始,很快在全国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3月11日,政务院批准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方法》,把私营工商户分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完全违法户5类进行定案处理。定案处理的结果是:守法户占总户数的10—15%;基本守法户占50—60%;半守法半违法户占20—30%;严重违法户约占4%;完全违法户约占1%。1952年4月公布了《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指示》。10月党中央批准了安子文、廖鲁言关于结束“三反”、“五反”运动的两个报告,“三反”和“五反”运动胜利结束。

三反五反运动的胜利,打退了不法资本家的进攻,巩固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在私营企业中建立了工人监督,并实行民主改革,对工商业者普遍进行了守法经营教育,创造了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利条件;同时也挽救了一批国家干部,起了清除旧社会污毒和移风易俗的作用。[8]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资产阶级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来源:摘编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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